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办督〔2021〕7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窨井盖的监管和维护,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和城市(含县城,下同)有序运行,决定在全省开展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城市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持续强化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小井盖、大民生”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推动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保障群众出行安全,努力构建城市安全运行环境。坚持统筹推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安全管理机制,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权属责任,共同推进窨井盖问题治理工作。坚持依法治理。严格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落实窨井盖相关各方责任,切实保证窨井盖权属单位依法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工作落实。坚持创新引领。探索运用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创新管理模式,逐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提高窨井盖安全性能,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窨井盖安全管理专项行动开展时间为2022年至2025年。专项行动范围是全省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及体育场地等城市公共区域内设置的窨井盖,以及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提供公共服务场所内设置的窨井盖。主要目标是:2023年底前,各行业基本完成本系统窨井盖普查工作,摸清底数,健全管理档案,及时消除普查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完成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窨井盖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窨井盖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明显加强,事故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显著提升,窨井盖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普查建档。各地要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对雨水、污水、给水、燃气、热力、强(弱)电、通信等窨井盖进行全面普查,并填写窨井盖普查基础数据统计表。同时要建立窨井盖管理档案,做到“一井一档案”,确保内容全面、权属清晰、主体明确。2023年底前,各地要完成普查建档工作。对无法确定权属关系和管理单位的窨井盖,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指定负责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保障相应的维护管理经费。
(二)治理安全隐患。要根据普查结果,列出窨井盖问题台账清单,明确责任分工,实施销号管理,压实窨井盖权属单位主体责任,全面消除窨井盖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存在破损、下沉、松动等情形的窨井盖,要尽快维修加固;对窨井盖缺失的,要及时按相关标准补装;对已确认为废弃的窨井,由权属单位及时完成填埋;对雨水井、污水井等埋深较深的窨井,特别是低洼、易涝等区域的窨井,要尽快加装防坠设施;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盖体损坏,发生沉降的老旧窨井盖,要及时更新改造。短时间难以完成改造的,应完善相应安全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消除安全隐患。
(三)规范建设施工。地下管线建设项目施工时,要结合窨井盖设计使用年限要求和周边环境条件,科学选用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的窨井盖产品,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安装。窨井盖权属单位要加强窨井盖施工验收管理,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新建窨井设施在建成移交时,应设置统一标识。城市道路改、扩建时,需要拆除、移动窨井盖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窨井盖权属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完工后按有关技术标准恢复原状。
(四)加强巡查维护和应急处置。各地要落实窨井盖权属单位日常维护责任,建立定期巡查机制,明确巡查统筹部门,发现问题及时交办权属单位限期整改。城市道路上的窨井盖进行维修、更换等作业时,市政、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作业完成后,窨井盖权属单位应当将道路设施恢复原状。排涝应急处置时,要密切监测窨井内外水压,确需移动、加固窨井盖的,应严格按照作业流程规范,设置安全警示,做好安全防护,排涝结束后及时恢复窨井盖原状。各地要将窨井盖应急处置作为城市地下管线专项应急预案的重要内容,健全多部门协同预警和响应处置机制,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探索建立窨井盖责任保险制度,强化安全风险保障。
(五)实施信息化管理。各地要加快推进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在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立窨井盖管理子系统,2025年底前将窨井盖普查数据上传至平台系统并建立电子档案,充分发挥数字城管及时发现、快速派遣、办结反馈等功能。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开展窨井盖智慧升级改造,运用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逐步实现基于传感器和物联网的管理创新,提升窨井盖管理效率和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窨井盖安全管理专项行动纳入省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的重点研究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加强督促指导,省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本地区窨井盖安全管理牵头部门,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力度,及时掌握本地区工作情况。各市州牵头部门要积极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接窨井盖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畅通信息沟通渠道。
(二)完善标准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窨井盖地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逐步实现各类窨井盖产品规格和材质的统一,完善窨井盖安装、养护、维修、管理要求,提升维护效率,保障窨井盖安全。
(三)加强部门配合。各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日常工作中,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涉嫌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违法犯罪线索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0〕3号)的要求,依法打击故意损毁、偷盗窨井盖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法治保障的影响力、刑事司法的震慑力。各地公安机关对盗窃、破坏窨井盖等刑事犯罪,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各地检察机关要加强立案监督,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在办案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窨井盖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要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完善涉窨井盖相关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四)强化资金保障。各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窨井设施权属单位要统筹部门预算资金保障本次窨井盖安全管理专项行动,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地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窨井盖安全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窨井盖隐患突出问题。对采集、巡查发现和群众投诉的窨井盖安全问题,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责令窨井盖权属单位及时整改和实施行政处罚。
(六)强化督促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窨井盖安全管理专项行动有关工作进行跟踪督促,对成效显著的给予表扬,对组织不力、落实不到位、整治效果差的进行通报批评或约谈。对因工作不力、隐患排查不到位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按规定追责问责。
(七)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大对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工作亮点和典型事例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提高安全意识,增强保护窨井盖的责任意识。
(八)做好信息报送。建立窨井盖安全管理专项行动季度信息调度制度。各市州牵头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调度工作,并于2022年5月底前将人员名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从2022年6月起,各市州牵头部门要汇总本地区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汇总本行业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报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对无法确认产权单位、无物业服务单位的居民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建制乡镇范围内的窨井盖,各地要明确管理单位。
省直有关单位职责分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抓好本行业窨井盖的普查、治理和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市州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窨井盖安全管理执法工作。
省人民检察院负责督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履行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依法打击偷盗、破坏窨井盖设施和相关警示防护设施及违法收购窨井盖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职、业主单位积极整改,共同助推窨井盖综合治理。
省教育厅负责督导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在当地行业部门指导下抓好本系统所管理院校范围内所有窨井盖普查、治理提升和日常监管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督导各地公安部门依法打击偷盗、破坏窨井设施和相关警示防护设施及违法收购窨井盖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督导公安窨井盖、信号灯电源窨井盖的普查、治理提升和日常监管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省以下财政部门保障窨井盖安全管理整治工作资金需求。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督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抓好本系统所管理道路上窨井盖的普查、治理提升和日常监管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窨井盖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监管。
省广电局负责指导各地广电主管部门抓好本系统所有窨井盖的普查、治理提升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大对各地窨井盖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工作亮点和典型事例的宣传。
省能源局负责督促电力窨井盖的普查、治理提升和日常监管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督促移动、联通、电信、铁塔等公司做好窨井盖的普查、治理提升和日常监管工作,配合租用窨井盖产权单位按照协议开展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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