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24年6月28日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中心市区统管区(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其他县(市、区)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参照执行。
《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城市“生命线”。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地下管线建设速度不断加快,规模日渐庞大,种类越来越复杂;但是目前我市地下管线管理主要依据相关法规中涉及的内容和国务院、住建部的相关文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从地下管线的复杂性、专业性和统筹管理的整体性看,难以适应现实及长远的需要。因此,通过制定专门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深入推进我市地下管线精细建设、精致作业、精心管护,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办法》在理顺地下管线管理体制方面有哪些规定?
根据国务院、住建部等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要求,强化城市人民政府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责任,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加强联动协调,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因此,《办法》分层级明确了各方职责,其中第四条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保障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投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的重大事项;第五条明确发改、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职责,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等;第六条明确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职责。
《办法》是如何强化地下管线全流程管理的?
一是发挥规划控制和引领作用。为解决各类地下管线专项规划之间不相协调问题,规定市资源规划局应当在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各类地下管线的规划控制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控制要求,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严格计划制定和实施。为避免地下管线无序建设问题,规定建立地下管线建设滚动项目库、实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建设。同时,明确不得擅自挖掘主体工程敷设地下管线的四种情形。
三是明确参建各方责任。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明确参建各方在地下管线方案设计、现状调查、施工图文件、规划验线、施工管理、竣工测量及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四是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在第三章中细化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运行维护的职责;明确管线迁移、变更、废弃的处置要求,并对管线抢修、窨井盖管理以及危害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禁止行为等作出规定。
《办法》对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及运营管理作出哪些规定?
为推动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独设置综合管廊专章,重点对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建设区域、入廊要求、养护责任、有偿使用等作出规定。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城镇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暂时不具备同步建设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空间。《办法》第二十九条指出,在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地下管线应当全部纳入综合管廊;除因安全、技术条件原因无法纳入综合管廊或者与外部用户连接的地下管线外,不得在综合管廊以外建设管线。
《办法》第三十条明确,入廊地下管线的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标准由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办法》是如何加强档案信息统筹管理的?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是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保证地下管线数据的准确性,第五章重点规定了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共享、档案报送、管线普查、信息动态更新及档案查阅等内容,推动提升我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办法》规定哪些情形不得擅自敷设地下管线?
为避免地下管线无序建设,《办法》规定建立地下管线建设滚动项目库、实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建设。同时,明确不得擅自挖掘主体工程敷设地下管线的四种情形,分别为:按照年度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已经预建沟槽、预埋管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五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三年的;已经建设综合管廊且管线应当入廊的。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在运行维护管理上,明确管线迁移、变更、废弃的处置要求,并对管线抢修、窨井盖管理以及危害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禁止行为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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